jí diàn wáng ㄐㄧˊ ㄉㄧㄢˋ ㄨㄤˊ 吉佃王 量器的别名。 宋 陶谷 《清异录·器具》:“《博学记》云:度量衡 有虞 所不敢废,《舜典》同一度量衡。 孔安国 注谓丈、尺、斛、斗、斤、两,今文其名曰平一公,尺度曰大展,斗量曰半昌王,又曰吉佃王。”
佃户是旧时租地主地的农民。佃户亦称钦拨佃户。佃户本为自行招募,如宋元祐八年(1093年)“添赐田一百顷,使其家依乡原例,自召人耕种”;明洪武元年赐田二千大顷,仍“听募人佃种,共六百二十四户”。正统四年(1439年)“奉圣旨,准存全户五百户,共凑人二千丁,见丁百亩”,成为钦赐。佃户的职责是“专一耕种,办纳籽粒,以供本庙祭祀等项支用”,免其“一应杂泛差役”。亦称钦拨佃户。
永佃是一种租佃制度名。清代南方诸省各地流行永佃之制,即佃户承租地主土地时,经过给予地主一定银钱为代价,并订立契约,取得世代佃种该租地之权,地主不得夺佃再租,称为永佃权。
词语 永佃权 [ yǒng diàn quán ]永佃权造句
永佃权是指;土地关系中佃方享有长期耕种所租土地的制度。佃农在按租佃契约交纳地租的条件下﹐可以无限期地耕作所租土地﹐并世代相承。即使地主的土地所有权发生变化﹐佃农的耕作权一般仍不受影响。永佃权最早出现在宋代﹐明代有所发展﹐有永耕﹑长租﹑长耕等名。明代中叶以后﹐首先在福建等东南省份的某些地区流行﹐清代盛行于东南诸省及华北﹑西北﹑华南的部分地区﹐民国时范围又有所扩大。 佃权是以支付佃租为对价而永久在他人土地上进行耕作或者牧畜的权利。永佃权制度源远流长,在中外有着各自的发展过程。
zhào diàn ㄓㄠˋ ㄉㄧㄢˋ 召佃 招人租种土地。 明 陆深 《停骖录摘抄》:“召佃之名亦自 宋 贾似道 公田始。 咸淳 戊辰正月,改官田为召佃。召人承佃,自耕自种,自运自纳。”
佃仆亦称“地仆”、“庄仆”、“庄人”、“住佃”、“庄佃”、“火 (或作伙) 佃”、“伴当”。各地区、各时期名称不同。地位介于佃农和奴婢之间的一种封建依附者。东晋南朝至隋、唐,与主人有严格隶属关系的部曲、佃客等封建依附者,其身分为农奴。宋代的佃客、佃户、庄奴、田奴、佃仆、田仆等,与田主有主仆名分。他们与部曲比较,人身依附关系有所松弛,其身分、地位与农奴稍有差别。明清两代的佃仆制主要流行于安徽、江苏、浙江、江西、湖南、湖北、河南、广东、福建等省的部分地区,皖南的徽州尤为盛行。佃仆的来源: 或为被释放的家内奴仆; 或因佃种地主或祠堂的土地; 或由于没有栖身之所,被迫投到地主的庄屋; 或先祖葬在地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