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外法权 [ zhì wài fǎ quán ] 词语

[ zhì wài fǎ quán ]

1.外国人不受所在国管辖的一种特权。只有外国的元首、政府首脑、外交代表和联合国官员才能享有。

2.一国在他国境内所行使的管辖权,也就是“领事裁判权”。这种特权,是不平等条约的产物,违反主权原则,现已废除。

治外法权是免除本地法律司法权的情形,通常是外交谈判的结果。 例如,一个甲国公民当在乙国访问时享受治外法权。 在这种情况下,这个人在涉嫌犯罪时,乙国的法院不能进行审判。

  1. 指外交官、国家元首、政府首脑以及其他服务于国际的政治机关的官员(如联合国所属官员),在他国所享受的各项特权,包括人身和住宅的不受侵犯、不受当地法院审判、不服役、不纳捐税等。一国的军舰、军队根据有关协议,通过他国国境时,也享有这种权利。

1 享有不受中国法律管辖的“治外法权”。


2 由于治外法权的存在,该案由上海会审公廨审理,最终的结果是判处梅生九个月监禁.


3 王宠惠在会议上提出了撤废领事裁判权案,为后来继续交涉治外法权提供了法理依据。


4 从此,中国几乎所有的法律改革活动都贴上了撤废列强在华领事裁判权、收回治外法权的标签。


5 这样,我们就很容易理解大清朝廷一面把洋人是否遵守跪拜礼仪等繁文缛节看得重如泰山,一面却又把治外法权、内河航行权等真实的主权损失看得轻如鸿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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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story) extraterritoriality, the rights (under unequal treaties) of a foreigner to live in China outside Chinese jurisdiction; diplomatic immun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