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公所 [ qū gōng suǒ ] 词语

[ qū gōng suǒ ]

掌管区、地方自治事务的机关。

区公所最初是为地方自治团体。民国初年,县以下机构一般均称“地方自治团体”,只设一级组织,其名称沿用清末《地方自治章程》的规定,凡府、厅、州、县治所在的城厢地区,称城;人口聚居满5万以上的村庄、屯集称镇;人口不满5万的村庄、屯集称乡。城、镇、乡均隶属县,受县知事的检查与监督。袁世凯于1914年下令停办地方自治而结束。但有些省仍自行规定了县以下的基层制度,如山西的区、村两级制,县以下设区,置区公所,为县政府的辅助机关。这一制度实为后来全国在县以下设区的开始。

1 从他们一生的经历中,农民群众深知,你要是在区公所里没有沾亲带故的人,去告状也是白搭。


2 5月30日,中国人民解放军上海市军事管制委员会在接管区公所时,又将“静安区”改名为“静安寺区”,并开始使用“上海市静安寺区接管委员会”的图章。


3 防务部门说,后备指挥部已派遣连络官64人,分别进驻宜兰县、花莲县及新北市府,56个乡镇区公所,实时掌握各县市政府最新的灾情与需求。


4 据台媒报道,台南市玉井区芒果老树绿色隧道遭“砍头”引发争议;市府今天表示,玉井区公所明显违反修剪规定,将尽速惩处。


5 她指示社会局等单位成立单一联系窗口全天候提供服务,并由民政局协调苓雅、前镇区公所协助统计损失,提醒民众保全证据,作为追偿理赔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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