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执行期间发现有漏罪的,采用先减后并原则进行数罪并罚

刑罚执行期间发现有漏罪的,应该采用先并后减原则进行数罪并罚。  1、先减后并,是用于在刑罚执行期间又犯新罪的情况。  例如:A在1999年犯强奸罪被判有期徒刑5年,在刑罚执行期间的2002年,在监狱内打人,犯故意伤害罪,被判有期徒刑3年。则他应该适用先减后并。则是原刑期5年,已经执行了3年,则剩余2年,再与3年并罚。则应是合并执行3-5年。  2、先并后减,是用于在刑罚执行之前的漏罪处理的情况。  例如:若A在1999年犯强奸罪被判有期徒刑5年,在刑罚执行期间的2002年发现其在1998年犯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3年。则他应该适用先并后减。则是原刑期5年和3年数罪并罚,得到应合并执行5-8有期徒刑,再减去已经执行的3年,则应合并执行2-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