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舂,古代对妇女犯罪施用的五刑之一。 在施以黥、劓等肉刑后押送官府或边境军营,服晒谷、舂米之劳役,为五刑中较轻的刑罚。女子在中国古代地位的低下,常常使她们处于男性附属品的地位,深居简出。因此犯罪的机率较之男性,当是少之又少。
zhuàng chōng舂(ㄔㄨㄥˉ)[1]把东西放在石臼或乳钵里捣掉皮壳或捣碎:~米。~药。撞击;冲击。 唐 韩愈 《泷吏》诗:“险恶不可状,船石相撞舂。” 宋 曾巩 《喜晴》诗:“况遭积雨驾高浪,沙翻石走相撞舂。” 清 陈维崧 《沁园春·泊舟胥江大风雨》词:“ 胥母门 边,暴雨奔浑,盘涡撞舂。”
《后汉书》卷八十三《逸民列传·梁鸿》~2765~梁鸿字伯鸾,扶风平陵人也。……埶家慕其高节,多欲女之,鸿并绝不娶。同县孟氏有女,状肥丑而黑,力举石臼,择对不嫁,至年三十。父母问其故。女曰:“欲得贤如梁伯鸾者。”鸿闻而娉之。女求作布衣、麻屦,织作筐缉绩之具。及嫁,始以装饰入门。七日而鸿不荅。妻乃跪床下请曰:“窃闻夫子高义,简斥数妇,妾亦偃蹇数夫矣。今而见择,敢不请罪。”鸿曰:“吾欲裘褐之人,可与俱隐深山者尔。今乃衣绮缟,傅粉墨,岂鸿所愿哉?”妻曰:“以观夫子之志耳。妾自有隐居之服。”乃更为椎髻,著布衣,操作而前。鸿大喜曰:“此真梁鸿妻也。能奉我矣!”字之曰德曜,名孟光。……遂至吴,依大家皋伯通,居庑下,为人赁舂。每归,妻为具食,不敢于鸿前仰视,举案齐眉。